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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管理局与连云港市新浦区河西社区多多渔港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港**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作出海城管征字(2014)第1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100.8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连云港**管理局曾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新城管征字(2013)第02号行政征收书,向被申请人征收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443元。该局变更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后再次向被申请人征收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该行为属于重复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海城管征字(2014)第1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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