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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向本院起诉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的外设机构,不具有行政征收权。然而,该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的的善成三村南区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况且启东市人民政府也没对该地块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相关事项也没有公告,因此,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超出了法定的权限,所实施的征收行为属于违法。另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启东腾飞建设工程**限公司是直接参与善成三村南区项目建设的单位,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插手搬迁工作,该行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的,也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利益。故,诉请确认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征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起诉人陈**所诉被告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属启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故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是所谓非法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就此,本院在对起诉人陈**首次诉状的立案审查过程中,曾书面通知起诉人错列了被告,建议变更,但被拒绝,仍坚持原诉状起诉。其次,起诉人陈**诉状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了非法征收行为,未能提供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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