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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因诉江苏省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以下简称如东高新管委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10月10日,如东高新管委会组织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对其合法建筑予以行政征收,并发出了u0026ldquo;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u0026rdquo;。其与缪**离婚时约定朝东的二层楼房归其所有。如东高新管委会将拆迁项目交由如东县**有限公司实施征收,委托江苏博文**询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该评估公司未对许**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评估,仅对其附属设施在缪**的评估报告中作了列举。请求确认如东高新管委会对许**户的房屋予以行政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许**的诉请为u0026ldquo;依法确认如东高新管委会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u0026rdquo;,但许**未提供如东高新管委会的征收决定书,仅提供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不能证明该管委会有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许**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并无如东高新管委会合法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而原审法院漠视其现在居无定所的现状,以起诉人未提供如东高新管委会的征收决定书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显系滥用司法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东县**务中心向许**户发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并未对该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许**又未提供如东高新管委会对其房产有其他行政征收行为的初步证据,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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