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