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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传永诉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永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传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传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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