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务局与阜宁县**限公司、阜宁县**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费,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水务局于2015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水务局作出的阜水征字(2015)1号行政征收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蔡**的委托代理人宋**、孙**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限公司未有到庭。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登记表、行政征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限公司在新沟镇大沙河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4240m2,应按每月0.4元/m2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水务局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阜宁县**限公司作出阜水征字(2015)1号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水务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阜**务局申请执行的阜水征字(2015)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