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对徐**征收社会抚养费43152元,对苗**征收社会抚养费43152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国土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86304元,执行费1195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苗**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25日多生育第个孩子,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依据**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徐**征收社会抚养费43152元,对苗**征收社会抚养费43152元,事实清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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