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秋燕诉被告东**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卫计征决字(20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必须以合法为条件。本案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