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理局与丹阳市云阳镇赵记商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赵记商店。地址:丹阳市云阳镇华南菜场103室。

经营者:赵**。

申请执行人丹阳**理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赵记商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丹*诉行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丹阳**理局所作(2014)丹城管费字第13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丹*诉行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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