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汪*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佘**、汪*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汪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佘**、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夏**与东台市**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水**办公室申请执行涟水**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理局与丹阳市云阳镇赵记商店执行裁定书
许**、薛**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理局与丹阳**家茶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