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汪洋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汪*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佘**、汪*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汪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佘**、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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