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诉被告灌云县畜禽改良站畜牧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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