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林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王**与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东台市**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佘**、汪洋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薛**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理局与丹阳市云阳镇赵记商店执行裁定书
扬州**税务局与江苏赢**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理局与丹阳**家茶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丹阳**理局与丹阳同泰橡**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