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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林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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