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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吴**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汽运宿舍区块,该区块也被列入二七区块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在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向二七区块内的相关被征收人征求了意见,其中超过90%的被征收人同意进行改建。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经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符合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被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u0026amp;amp;ldquo;十二五u0026amp;amp;rdquo;规划及金华市201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同时也被纳入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华市规划局确认二七区块改造项目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2014年9月16日,被告在金华日报上公布了《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各种意见和建议共计813人次。被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2014年10月15日,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作了公布。2014年10月25日,被告针对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答复并予以公布。2014年9月25日,婺城区财政局出具证明确认汽运宿舍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款3.5亿元已足额存入专户。2014年10月22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征收项目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10月25日,被告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征收决定》。同日,被告作出了《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决定对汽运宿舍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五一路;南至花明巷和五园里南围墙;西至花园路;北至规划解放西路等界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私房户数330户,单位2家,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5483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征收决定》附件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标准、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内容。2014年10月26日,《征收决定》及《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金华日报上公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汽运宿舍区块在内的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权对汽运宿舍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汽运宿舍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符合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七区块改造作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u0026amp;amp;ldquo;十二五u0026amp;amp;rdquo;规划中,并被纳入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征收决定》涉及的建设活动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在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向二七区块内的被征收人征求了意见,其中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被告在拟定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予以公布,征求过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规定。被告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作了回复并予以公布。被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作了公布。《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告已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征收补偿费用已进专户存储。《征收决定》在作出后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内容。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要求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吴**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涉案房屋征收行为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实则进行纯粹房地产商业开发,征收目的违法。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了其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说法。整个二七新村区块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1693.5亩,其中用于商业开发出让用地为802亩,其余土地则是为了商业开发建设必备的设施用地。被上诉人的征收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3、涉案房屋征收行为违反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一审法院未对其进行严格审查,以致错误地承认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1)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征收已取得了法定的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3)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对涉案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确认。(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合法。(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式不合理,且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更没有组织听证。(6)截止到目前,涉案地块用于何种建设活动始终没有明确。(7)本案房屋征收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8)被上诉人提交的婺城区财政局自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不具有证明力。(9)被上诉人提供的征求意见会议记录,不具备法定的基本形式要求。(10)被上诉人为了实施本案的房屋征收专门设立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违反相关规定。4、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依法提供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作出《关于汽运联运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系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答辩人为了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二七区块旧城区实施改造之公共利益需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依法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该征收项目经审核,符合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列入《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u0026amp;amp;ldquo;十二五u0026amp;amp;rdquo;规划》(金**[2011]121号)和《金华市201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金委办[2014]13号)。答辩人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婺区政告[2014]1号),公布了征收范围为东至回溪街、南至婺江、西至规划婺州北街、北至规划解放西路,共分16个区块。其中上诉人所在的汽运宿舍区块为其中第十一区块。2、答辩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一审中答辩人已经提交证据证实:本次征收范围公布后,答辩人采用发放《改建意见表》的形式,征询了被征收人意见。经统计,同意改建比例已达到90%以上。答辩人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后,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数未超过半数以上。2014年9月25日,将征收补偿资金专款存入财政专户。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5日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意见情况的通告》,同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答辩人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上述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答辩人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内容适当。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答辩人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凤翔区块安置房位于二七区块改建地段,巨龙区块安置房位于就近地段,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u0026amp;amp;rdquo;。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必须通知涉案区块其他被征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诉人吴**诉称u0026amp;amp;ldquo;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u0026amp;amp;rdquo;的理由不能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u0026amp;amp;ldquo;十二五u0026amp;amp;rdquo;规划项目表(实施类)》以及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金华市婺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均已将二七新村列入改造范围,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实施征收符合上述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u0026amp;amp;ldquo;由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u0026amp;amp;rdquo;情形。上诉人诉称u0026amp;amp;ldquo;涉案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u0026amp;amp;rdquo;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婺城区二七新村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证明》、《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金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金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2013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婺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七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金华市规划局《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涉及规划情况的复函》、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证据,涉案的征收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要求,并已纳入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上诉人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符合上述《征补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条件和程序要求。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u0026amp;lt;/pu0026am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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