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薛**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更名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沭阳县**育委员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张*执行裁定书
吴**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田**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望运芝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刘**执行裁定书
宁波太**有限公司与宁波**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等17人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辖裁定书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郭**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