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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泰高非诉行审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执行人李**、张*应共计缴纳社会抚养费44112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45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李**、张菊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申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高非诉行审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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