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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上诉人王**递交了《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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