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魏**、刘*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温文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文珊计生征字(2014)第026号行政征收决定。根据决定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魏**、刘*要履行社会抚养费67096元。权利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温文执非字第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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