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原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王**、陈**拒不履行其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125772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政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