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陈**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温**(泗溪)第201405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和本院(2015)温泰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两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37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和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下落等相关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存款,但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或其他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泰执非字第2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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