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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灵计生征字(2014)第645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苍灵计生征字(2014)第645号行政决定,并于2015年2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1896元。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苍灵计生征字(2014)第645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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