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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原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高金*拒不履行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12229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政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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