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灵计生征字(2014)第643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苍**征字(2014)第643号行政决定,并于2015年2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0560元。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苍**征字(2014)第643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