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新昌县**限公司地税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处理的财产尚未开始分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绍*执非字第156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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