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舟普行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63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字第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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