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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云和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等19人诉被告丽水市人民政府、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宋**等19人以与第二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实施单位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等19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等1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等19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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