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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豆孝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豆孝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舟普卫计征字(2014)第56-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舟普行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626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豆孝叶下落不明,本辖区内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在(2015)舟普执非字第58号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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