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傅**、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认定被执行人傅**、李**于2011年7月19日生育第一胎(男),于2012年9月1日生育第二胎(女),于2013年10月12日生育第三胎(男),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二个子女,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傅**、李**征收社会抚养费210288元,被执行人傅**、李**必须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通过安溪**莱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傅**、李**,公告期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被执行人傅**、李**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7日作出安计生征催字(2014)第02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6月7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傅**、李**,公告期为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4)第02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傅**、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傅**、李**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10288元及滞纳金;

三、被执行人傅**、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