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庄**、汪**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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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傅**、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苏柳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