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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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