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谢**、周**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沅陵县征决字(2014)x1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陵县征决字(2014)x1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谢**、周**在生育一个子女后,于2014年5月2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谢**、周**征收社会抚养费26112元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谢**、周**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沅陵县征决字(2014)x1095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陵县征决字(2014)x1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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