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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陈*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4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4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张**、陈*在生育一个子女后,于2014年10月6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张**、陈*征收社会抚养费37300元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张**、陈*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450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4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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