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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湖南怀**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怀化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章连诉被告湖南怀**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怀化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的答辩状称争议地没有开始实施征用,行政行为尚未实施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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