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范**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汝城县征决(2015)X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汝城县征决(2015)X343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吴**、范**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2672元的处理决定,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故被执行人应当按该处理决定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城县征收(2015)X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吴**、范**夫妇在2015年9月27日前自动履行汝城县征决(2015)第X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2672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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