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唐**与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唐*美诉被告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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