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易**与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易*燕诉被告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