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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 勇、方**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方**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方**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4.1712万元的银行存款。

刘*、方**于2012年5月11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了(2013)资兴市人口计生征字第105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男方刘*征收社会抚养费2.0856万元,对女方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0856万元,合计4.1712万元,该决定书于2013年3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为保证行政征收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方**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4.2149万元(含保全费43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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