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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先锋、杨**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先锋、杨**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X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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