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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向亚玲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8日,洪江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肖**、向亚玲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二位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告知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位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同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洪江区征决(2014)X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肖**、向亚*于2010年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25日合法生育一孩;2014年5月14日,二被申请人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孩。申请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二位被申请人作出了洪江区征决(2014)X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肖**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498元,对被申请人向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096元。二位被申请人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594元。二位被申请人逾期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在本院向二位被申请人送达了受案通知后,二位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主动向申请人共交纳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强制执行金额为人民币3559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江区计生局对肖**、向亚*作出计生行政征收行为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具有拘束力。二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主动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位被申请人在本院送达受案通知后,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该行政行为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强制执行金额,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区征决(2014)X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59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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