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晃(新寨)计生征决字(2013)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