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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韶关市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与被上诉人“新韶镇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进行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行政起诉状》所列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村851.48亩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违回违法征收的851.48亩土地及实际多征用的1000余亩土地。3、恢复原状;4、赔偿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整。”明确了“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对本案提出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征地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为851.48亩的征地行为。“新韶镇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上列851.48亩所征用的土地建设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扩征及山体公园项目,东环线及商贸城项目,经济用地项目。与此同时,“新韶镇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上列851.48亩征收主体情况如下:一、有关“田螺冲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发出韶浈府(2011)123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的通告》决定征地。该通告明确“具体征地工作由新韶镇政府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原**院认定“新韶镇政府”授委托实施有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行政行为有依据。二、有关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发出韶浈府(2011)49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决定征地。该公告明确“征地工作由新韶镇政府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原**院认定“新韶镇政府”授委托实施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行政行为有依据。三、有关“东环线建设项目”由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府复(2013)5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东环线(黄金村段)道路及周边土地征地的批复》有关:“经研究,同意由你中心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区东环线(黄金村段)道路及周边土地的征地工作”等内容,以及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府(2013)3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黄金**大学路段)的通告》的内容,韶关**备中心所作韶土储函(2013)147号《韶关**备中心委托征地函》的内容,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所发韶浈府(2013)90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48线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黄金**大学路段)工程征收土地房屋的预公告》有关:“本项目征地由新韶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内容,明确了有关东环线改造项目的征地“新韶镇政府”是授委托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原**院认定“新韶镇政府”授委托实施有关东环线改造项目的征地行政行为有依据。综上,为建设上述三个项目所发生的征地行为,原**院认定为“新韶镇政府”授委托实施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而且,在2015年3月9日原**院告知“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变更被告,“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不同意变更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关:“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原**院裁定驳回“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诉“新韶镇政府”对上列项目建设进行征地行为违法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院对上述部分征地行为起诉所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维持。至于“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诉讼请求中提出有关征收851.48亩土地中“商贸城项目”、“经济用地项目”等项目的征地行为,“新韶镇政府”无提供证据证明是授委托行为,故对此的起诉原**院应当继续审理,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部分所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撤销,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中有关驳回“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请求确认“新韶镇政府”对“棚户区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东环线改造项目”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的行政裁定;

二、撤销韶关**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中有关驳回“第一村小组”“第二村小组”请求确认“新韶镇政府”其他征地行为违法的起诉的行政裁定,该部分请求由韶关**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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