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诉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31日,上诉人杨**以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华*和与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伍**等人与新兴县人民政府、新兴县东成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三根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唐*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向亚玲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罗**与乐昌市梅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韶关市浈**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韶关市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裁定书
乳源瑶族自治**湾经济合作社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韶关市**泉大酒店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