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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与叙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因被上诉人叙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十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易**、陈**、陈*、陈**、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叙永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原系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三组村民,现在和平村三组仍有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被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613号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川府土(2010)93号关于叙永县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了包括原告所在的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三组在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发布了叙府地布(2010)21号征收土地公告及于2010年12月10日发布了叙府地布(2010)22号征收土地公告,该两份公告载明了上述建设用地在内的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叙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10日发布了叙国土资布(2010)18号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0年12月15日发布了叙国土资布(2010)19号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二批、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两份公告载明了对叙国土资布(2010)1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可要求听证等内容。针对叙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28日的叙国土资(2010)284号文件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及2010年12月28日的叙国土资(2010)285号文件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二批、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以叙府函(2010)222号、223号批复文件同意实施。被告于2012年12月7月作出叙**(2012)25号关于2008年第四批、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通告,该通告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叙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5日发布叙国土资布(2013)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可要求听证等内容。之后,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以叙府函(2013)40号批复文件同意实施叙永县2008年第二批、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审中,被告叙永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613号文件复印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0)93号文件复印件;3、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复印件;4、征地红线图复印件;5、叙永县人民政府叙府地布(2010)21号复印件;6、叙永县人民政府叙府地布(2010)22号复印件;7、公告照片复印件;8、叙国地资布(2010)18号复印件;9、叙国地资布(2010)19号复印件;10、公告照片复印件;11、说明复印件两份;12、叙国地资(2010)284号请示复印件;13、叙府函(2010)222号批复复印件;14、叙国地资(2010)285号请示复印件;15、叙府函(2010)223号批复复印件;16、叙永县人民政府叙府地布(2012)25号复印件17、公告照片复印件;18、送达回证复印件;19、叙永县国地资源局叙国土资布(2013)2号;20、送达回证复印件;21、公告照片复印件;22、叙永县人民政府叙府函(2013)40号。

原告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提供的证据有:1、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身份证复印件;2、通告复印件一份;3、证据清单复印件;4、证明复印件一份;5、迁坟公告复印件一份;6、陈**的货币还房协议复印件一份;7、照片复印件三份;8、陈**、陈*、陈**、陈**、刘**的出庭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613号关于叙永县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川府土(2010)93号关于叙永县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被告有权组织实施征收包括原告所在的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三组在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告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告等法定程序,其征地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有效的征地批文、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在内的大多数村民均未见到省政府川府土(2008)613号文件及川府土(2010)93号征地批文。因此,被告在没有有效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承包地及宅基地组织征收,且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的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未依法评估,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组织征收上诉人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三社的承包地及宅基地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叙永县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川府土(2008)613号、川府土(2010)93号征地文件,征收上诉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及其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是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不需评估,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且该征地区域已有230多户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叙永县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十位上诉人所在的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三组在内的集体土地,并按法定程序将征地批文和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告,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十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房屋评估和补偿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杨**、陈*、陈**、靳**、靳**、陈**、易**、易**、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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