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姜**、李**、李**、李**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户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姜**、李**、李**、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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