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古蔺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以与被告古蔺县国家税务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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