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欧**诉被告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刘**、欧**经本院传票传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经本院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刘**、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欧**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杨**与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车云长、李**计划生育案行政非诉审裁定书
李**诉绵阳经**理委员会、绵阳**开发区松垭镇人民政府及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古蔺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江**民法院杨*、雷*诉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诉乐山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乐山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乐山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