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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诉被告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当庭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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