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诉被告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