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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诉被告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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