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熊升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张**、熊**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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