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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蜀地逸酒楼与渠县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县蜀地逸酒楼与被告渠县人民政府、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与补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县蜀地逸酒楼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县蜀地逸酒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渠县蜀地逸酒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渠县蜀地逸酒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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