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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钟**与大竹县双拱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钟*玉诉被告大竹县双拱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协议一案中,原告李**、钟*玉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行使诉权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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