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钟*玉诉被告大竹县双拱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协议一案中,原告李**、钟*玉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行使诉权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罗*等与乐山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乐山市**中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1236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黄**、未道敏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县蜀地逸酒楼与渠县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要求确认犍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韩**、韩**、韩**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周**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王**、崔**、陆*、崔**、崔**、崔华路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徐**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