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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柳坪村第六合作社与宣汉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与被告宣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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